《复合布加工、废橡胶利用、废塑料加工、木质家具、玻璃制造、化工和电镀等7个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意见征集情况汇总表
发表时间: 2024-07-06 16:48:32 | 作者: 乐鱼手机登录网站
2024年2月初,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杭州市复合布加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8日-3月8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
“(二)全方面推进胶粘剂源头替代。”建议调整责任单位顺序,将市生态环境局列为第一责任单位。理由是: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会配合做好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原文:“(二)全方面推进胶粘剂源头替代。开展行业低VOCs含量胶粘剂等涉使用情况评估,根据公司真实的情况,按照“应替尽替”的原则,提高《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限量》(GB33372-2020)限值要求的本体型胶粘剂和水基型胶粘剂的使用比例。必要时应对现有生产设备提升改造。(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我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法规,对经营主体生产销售的成品的质量是不是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监管,对于原材料的成分是否需要符合有关规定未做过多要求。因此我们建议,此条删除我局内容。
修改为:开展行业低VOCs含量胶粘剂等涉VOCs物料使用情况评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应替尽替”的原则,提高《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限值要求的本体型胶粘剂和水基型胶粘剂的使用比例,必要时应对现有生产设备提升改造。
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整治主体责任,制定环境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相关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运维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操作工、环保管理员环保知识、相关操作规范的培训。强化环保设施正常运维管理,做好环保设施运维台账记录,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按规范做好污染源环境自行监测并上传。对生产车间按功能进行分区,合理、紧凑改善厂容厂貌。鼓励企业建设生产和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强化对企业产、排、治污环节电子监控。提倡具备条件企业建立专业管理团队、聘请环保管家和建设数字工厂。聚焦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整治、节能降耗、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等方面,对企业整治工作开展绩效评估,争创环保“领跑”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严格项目审批和环境准入,如何界定“条件不具备或整治无望的”,建议从产业政策、地区发展规划、三线一单、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发明确清退淘汰原则。
3、(二)全面推进胶粘剂源头替代,应首先开展行业胶粘剂达标使用情况评估,制定替代方案,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应替尽替”的原则开展替代工作,明确替代标准和完成时间,对暂时无法替代的明确无组织排放和收集治理要求。
4、“并对现有生产设备提升改造,鼓励企业使用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胶粘剂。”GB33372-2020中水基型胶粘剂“其他”类别的VOCs含量限值为50g/L,本体型“卫材、服装与纤维加工”类别的VOCs含量限值为50g/kg,按照胶粘剂的密度大约在0.8-1.5g/cm3计,GB33372-2020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的含量限值约为3.3%-6.3%(质量比)”。因此对于胶粘剂而言,建议企业执行GB33372-2020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5、(三)强化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在废气收集方面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执行,明确VOCs排放重点设备、工段、车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密闭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是否限定废气收集效率?GB37822-2019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本方案是否需加上“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环节VOCs无组织管控要求?
6、“废胶粘剂、废稀释剂、废油、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以及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闭贮存于危废仓库。”建议归入(四)加强废水和固废污染防治。
7、全面淘汰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蜂窝活性炭吸附以及上述组合工艺的低效VOCs治理设施。“单一水喷淋”是否包含?《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鼓励选用活性炭分散吸附-集中再生处置的废气处理设施”,一次性蜂窝活性炭吸附工艺如何界定?
8、(三)强化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低效VOCs治理设施如何界定?建议按照生态环境部或省厅相关规定,有规定的执行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建议明确低效的定义,如不达标,或者去除效率低等等。对于非溶剂型胶粘剂VOCs含量小于10%的情景,是否要明确治理要求。对于使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是否要明确活性炭使用更换要求?是否明确治理设施去除效率要求?是否明确无组织和有组织监测监控要求?
9、(三)强化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溶剂型原辅料年使用量小于10吨或非溶剂型胶粘剂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可采用高效的吸附处理设施”,如何判断哪种是高效的吸附处理设施?
10、(四)加强废水和固废污染防治,建议更改为“(四)加强废水和固废等污染防治”。
11、部署准备阶段(2023年11月-12月),目前已12月,工作安排各阶段时间是否应做相应调整。
1、部分采纳。整治目标对源头替代企业比例提出了量化要求2、采纳。行业整治标准明确了该行业条件不具备或整治无望的,依法依规引导淘汰退出的要求(详见附件2)。细化的清退、淘汰原则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全本)》、《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产业平台布局指引(2019年本)》《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
3、采纳。修改为:“开展行业低VOCs含量胶粘剂等涉VOCs物料使用情况评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应替尽替”的原则,提高《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限值要求的本体型胶粘剂和水基型胶粘剂的使用比例”。
4、采纳。修改为:“提高《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限值要求的本体型胶粘剂和水基型胶粘剂的使用比例”。
5、部分采纳。废气收集效率直接测量难度较大,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为依据,修改为:”原则上应采用密闭管道和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调配、输送、上料和烘干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用局部集气罩进行VOCs废气收集,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
6、不采纳。该环节在GB37822-2019中有明确规定,也属于VOCs无组织排放环节,故仍归入“(三)强化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
7、采纳。修改为:“全面淘汰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除异味治理外)、单一水喷淋吸收(除水溶性VOCs废气治理外)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
8、采纳。在本小节增加:“活性炭装填量、关键技术参数需符合《杭州市VOCs废气治理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建设和使用技术要求》”。
9、采纳。修改为:“溶剂型原辅材料年使用量大于10吨的应采用直接燃烧、催化燃烧、浓缩+催化燃烧、浓缩+燃烧等高效处理设施。溶剂型原辅料年使用量小于10吨或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非溶剂型原辅料,鼓励采用活性炭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模式”。
11、采纳。已对三个工作阶段做相应修改: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3年11月-2024年1月)…”。
2024年2月初,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杭州市废橡胶利用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8日-3月8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
2024年2月初,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杭州市废塑料加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4日-3月4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
修改为:将“三、主要任务”中第“(二)强化污染防治能力,提高管控水平”、“(三)促进协同减污降碳,降低能源消耗”、“(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防范环境风险”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去掉(去掉段落最后括号内各主管部分)。
1、第5页“(二)强化污染防治能力,提高管控水平”中的“加强废水集中处置”、“完善固体废物处置”、“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三项工作,建议责任单位删除市经信局。理由是:根据职能分工,此三项工作不属于经信部门职能范围。
2、第6页“(三)促进协同减污降碳,降低能源消耗”中,建议增加市发改委为责任单位。理由是:根据职能分工,“支持有条件企业建设能耗监测系统”和“鼓励企业采用屋顶光伏发电、购买绿证等实现绿色能源利用”等相关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1、删除”整治目标——(二)强化污染防治能力,提高管控水平——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中的”禁止夜间作业“文字内容;
2、删除“整治目标——(三)促进协同减污降碳,降低能源消耗”中的“除生活污水外实现污水零排放”文字内容。
2024年2月初,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杭州市木质家具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8日-3月8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
1、木质家具行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涉及的所有整治任务第一责任单位应为市生态环境局。
2、三、主要任务”中,“(一)综合施治分类处置,统筹整治进度”建议调整责任单位顺序,将市生态环境局列为第一责任单位。
3、“三、主要任务”中,“(五)规范固废存处置,加强资源化利用”建议调整责任单位顺序,将市生态环境局列为第一责任单位。
4、“三、主要任务”中,(八)强化监管联合执法,巩固整治成果”建议调整责任单位顺序,将市生态环境局列为第一责任单位。
2、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下同,不再列出)
4、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仍使用溶剂型(油性)涂料的,必须确保喷漆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使用“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废气治理工艺。”这句改成:“对仍使用溶剂型(油性)涂料的,必须确保喷漆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溶剂型涂料年用量(包含稀释剂、固化剂)小于5吨的企业,建议使用绿岛炭进行活性炭吸附处理,溶剂型涂料年用量(包含稀释剂、固化剂)大于5吨的企业,鼓励使用“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废气治理工艺。
在“三、主要任务”“(四)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中调整为“溶剂型原辅料总用量(包括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年用量大于10吨以上的需采用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燃烧等高效VOCs治理技术。全部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非溶剂型原辅料以及溶剂型原辅料用量小于10吨/年的,鼓励采用活性炭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模式”。
方案内关于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胶粘剂、废漆渣、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贮存于危废储存间。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2、整治提升一批,“......废气处理采用“干式过滤+水喷淋”工艺”。建议更改为“......废气处理建议采用“干式过滤+水喷淋”工艺”。“.....鼓励使用“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废气治理工艺”,建议更改为“.....鼓励使用“高效预处理+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废气治理工艺”。
3、“......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建议更改为“......涂料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建议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涂料产品”。因为有些涂料产品有国家质量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应执行,GB/T38597-2020是推荐性标准,建议执行。
4、“......并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建议更改为“......并建立台账,记录原辅材料的厂家、购置量、使用量、库存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
5、“企业应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VOCs含量”,HJ944中并未对VOCs原辅材料记录进行要求。同时在“全面推行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中也提到了VOCs原辅材料台账,出现两次,有重复。
6、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在废气收集方面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执行,明确VOCs排放重点设备、工段、车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密闭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是否限定废气收集效率?
7、“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管理”,GB37822-2019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本方案是否需加上“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环节VOCs无组织管控要求?
8、“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胶粘剂、废漆渣、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贮存于危废储存间。”建议归入(五)规范固废贮存处置,加强资源化利用。
9、“含VOCs物料转运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涂料使用量大的企业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其他企业涂装作业后应将剩余原辅材料送回调漆室或储存间。涂装、胶粘作业应在设至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一,其他企业涂装作业后应将剩余原辅材料送回调漆室或储存间,其他企业指的是?二,“设至”应为“设置”。
10、“对切割、锯、打磨等产尘工序,结合实际情况和生产要求,尽量采取密闭作业。按实际情况配套设置集气罩+高效袋式除尘装置。”建议更改为“对切割、锯、打磨等产尘工序,结合实际情况和生产要求,在符合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密闭作业。按实际情况配套设置集气罩+高效袋式除尘装置。”
11、在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中,“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宜采用湿式水帘+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等前处理工序处理后,再采用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燃烧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的VOCs治理技术;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可采用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技术”。对于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涂料,如GB/T38597-2020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对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中VOCs含量进行了限值要求。溶剂型涂料也可以是低VOCs含量涂料,只要其VOCs低于标准要求的限值。所以将溶剂型涂料和低VOCs含量涂料分成两类,且推荐采用不同的治理技术,需要斟酌。
12、“在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中,全面推进企业在生产设施和废气治理设施处安装电力监控设施”;在“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管理中,治理设施设置用电监控”,用电监控出现两次,可否只保留一处的描述。
13、文中GB18599、HJ944是否给出标准名称及年限,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
3、采纳。修改为:“(二)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强化源头控制” 全面推行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使用的涂料、胶粘剂须符合国家标准
6、部分采纳。废气收集效率无法直接进行测量,修改为: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保持微负压状态;无法密闭的应设置局部废气收集装置,采用(排风罩)集气罩的,距(排风罩)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
7、采纳。已在“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中增加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要求。
8、不采纳。该环节GB37822-2019中有明确规定,也属于VOCs无组织排放环节,故仍归入“(三)强化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
9、部分采纳。已修改为“调配、涂装、胶粘、干燥等涉VOCs工序作业应在设置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作业后应将剩余原辅材料密闭转移至调漆室或储存间。”
10、采纳。已在正文中修改为“对切割、锯、打磨等产尘工序,结合实际情况和生产要求,在符合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密闭作业。按实际情况配套设置集气罩+高效袋式除尘装置”。
11、采纳。在“三、主要任务”“(四)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中修改为“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非溶剂型原辅料以及溶剂型原辅料用量小于10吨/年的,鼓励采用活性炭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模式。活性炭装填量、关键技术参数需符合《杭州市VOCs废气治理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建设和使用技术要求》。”
2024年2月初,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杭州市玻璃制造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8日-3月8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
1、玻璃行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涉及的所有整治任务第一责任单位应为市生态环境局。
2、“三、主要任务”中“(二)推动生产过程清洁化”建议调整责任单位顺序,将市生态环境局列为第一责任单位,理由是: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强制性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应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市经信局会配合做好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2024年2月初,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杭州市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28日-3月28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
化工行业实施方案。①《实施方案》涉及的所有整治任务第一责任单位应为市生态环境局。②考虑此方案为污染整治提升方案,而非产业升级方案,建议删减“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化工入园建设中统筹推进化工新材料产业建设’”内容
②删减“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化工入园建设中统筹推进化工新材料产业建设’”内容
建议删除“建立第三方检测公司黑名单曝光机制”“重点推进萧山区、钱塘区、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区热力规划修编工作”。理由:以上要求在其他行业也是适用的,在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的要求里面是不是扩大化了。
第三页删除:建立第三方检测公司黑名单曝光机制。第六页删除:重点推进萧山区、钱塘区、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区热力规划修编工作,完善区域热力点布局。
1、石化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C251、C261、C265 适用)-工艺装备-产业先进性“①企业投资项目属于《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属于《宁波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投资导向目录(2023 年本)》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得满分”。建议根据杭州实际调整。
2、石化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C251、C261、C265 适用)-工艺装备-其他关键节点第①点,建议细化密闭式投料方式:针对部分难以实现密闭投料的,建议增加“将投料口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投料尾气有效收集至VOCs废弃净化处理系统。”的方式,同样得分。
3、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C263、C264、C266 适用)-其他公辅设施要求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气,部分行业企业仅涉及分搅拌、研磨等工序,不存在供热、供气需求。建议增加不涉及得满分
4、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C263、C264、C266 适用)-污染防治-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至少每 6 个月对流经换热器的进口和出口循环水进行总有机碳(TOC)或可吹脱有机碳(POC)浓度进行监测,当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超过 10% 时,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该项内容是否仅针对开式冷却循环系统,如是建议补充采用密闭冷却循环系统得满分。
1、采纳。已采纳,企业投资项目属于《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此项可得满分
2、部分采纳。针对固体投料,没办法实现密闭投料的,采取将投料口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投料尾气有效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
3、不采纳。评估体系由全省统一确定,为了统一全省的要求和打分标准,故没有更改。
1、附件1之石化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C251、C261、C265 适用)”,由于C261、C265行业与石化企业的工艺相差比较大,建议将“C261、C265”调整至“C化工行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
2、“附件1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之“工艺装备”表格第3行“涉及 VOCs 的液体物料采用储罐储存(日使用量少于 630L 除外)”建议:添加明确VOCs物料的范围
3、“附件1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之“工艺装备”表格第4行“产品半自动包装水平以上,液体产品包装桶口设置密封盖和抽风装置,呼吸废气可与废气处理装置相连;以上符合得 1.5 分;”建议:需明确上述液体产品是含VOCs液体产品还是所有液体产品。
4、“附件1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之“工艺装备”表格第6行“桶装液体物料:设置桶装物料投料间/区,配置集气,收集的废气排入废气处理装置;滴加槽/计量槽呼吸废气均排入废气处理装置,或与反应釜设置平衡管;以上符合得1分;”
5、“附件1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之“工艺装备”表格第8行“出渣方式:如介质为水溶剂挥发性有机物,用水冲洗后再进行排渣,在产生点位立即密闭装袋,同时出渣工序设置相应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去废气处理装置。所有出渣点位均符合得满分,否则不得分。建议:增加部分符合得1分。
6、“附件1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之“污染防治”表格首行“全厂雨污分流清晰,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覆盖范围及操作控制设置规范;废水收集系统完善,不存在交叉污染。”建议:请明确认交叉污染是指雨污交叉污染还是指污污交叉污染。如是污污交叉污染建议删除。
7、“附件1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之“污染防治”表格第3行“车间工艺废水(含设备冲洗水)采用管道输送,车间地沟只允许收集地面冲洗水,鼓励车间设置釜或罐进行废水储存,车间内设置地下池收集的,应采用池中套罐等方式以杜绝废水渗漏。全厂所有车间均符合得满分,否则不得分。”建议:修改为“车间工艺废水(含设备冲洗水)采用管道输送,车间地沟只允许收集地面冲洗水,全厂所有车间均符合得满分,否则不得分。鼓励车间设置釜或罐进行废水储存,车间内设置地下池收集的,应采用池中套罐等方式以杜绝废水渗漏。”并建议添加鼓励加分项。
8、“附件1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之“污染防治”表格第8行“污水处理场的均质罐、污油罐、集水井、隔油池、气浮池、污泥浓缩池等环节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燃烧工艺进行最终处理。建议:将应采用燃烧工艺进行最终处理更改为应采用燃烧工艺及其它工艺进行最终处理并达标排放。
9、“附件1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之“污染防治”表格第14行“装卸区地面不得出现液体跑冒漏滴现象,每次装卸滴洒量不应超过10mL。”建议:将“每次装卸滴洒量不应超过10mL”调整为“无明显物料泄漏痕迹。
10、“附件1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之“污染防治”表格第17行“储罐、装载、污水处理站、有机废气排放口,NMHC浓度连续稳定不高于20mg/Nm3(燃烧法)或40mg/Nm3(非燃烧法),采用催化氧化工艺的排放口,按照非燃烧法限值管控。建议:将“NMHC浓度连续稳定不高于20mg/Nm3(燃烧法)或40mg/Nm3(非燃烧法),”修改为“NMHC浓度合乎行业标准规定限值。
11、“附件1化工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之“节能降耗”表格第3行“企业建有能量梯级利用相关的设施或措施”。建议:添加能量梯级利用相关解释。
1、不采纳。评估体系由全省统一确定,为了统一全省的要求和打分标准,故没有更改。
2、不采纳。评估体系由全省统一确定,为了统一全省的要求和打分标准,故没有更改。
3、不采纳。评估体系由全省统一确定,为了统一全省的要求和打分标准,故没有更改。
4、不采纳。评估体系由全省统一确定,为了统一全省的要求和打分标准,故没有更改。
5、不采纳。评估体系由全省统一确定,为了统一全省的要求和打分标准,故没有更改。
7、不采纳。评估体系由全省统一确定,为了统一全省的要求和打分标准,故没有更改。
8、不采纳。评估体系由全省统一确定,为了统一全省的要求和打分标准,故没有更改。
9、不采纳。评估体系由全省统一确定,为了统一全省的要求和打分标准,故没有更改。
10、不采纳。评估体系由全省统一确定,为了统一全省的要求和打分标准,故没有更改。
11、不采纳。评估体系由全省统一确定,为了统一全省的要求和打分标准,故没有更改。
附件1评估体系:建议删除“或属于《宁波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投资导向目录(2023 年本)》”、建议:增加不适用直接得分(如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气)。
2024年2月初,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杭州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27日-3月27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条相关意见,已采纳。
(四)促进减污降碳协同,责任单位建议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理由:根据职责分工,减污降碳协同工作由生态环境局牵头,涉及市发改委的职责为“鼓励企业采用屋顶光伏发电、购买绿证等强化绿色能源利用,推动企业污染减排与节能降耗协同增效。”
经研究《杭州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未涉及我局具体事项,建议将(责任单位:市生
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调整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
P3提出“重点推进建德、萧山电镀园区和桐庐电镀集聚区建设”,P4提出“水循环回用率不能低于50%”。我区目前正积极地推进萧山电镀园区建设相关前期工作,园区初步选址在益农区块。建议在相关企业普遍采用工业废水回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的基本工艺的基础上,对专业电镀园区适当降低水循环回用率指标控制要求。
根据《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四、工艺与装备要求:电镀生产企业一定采用工业废水回用、多级回收、逆流漂等节水型清洁生产的基本工艺,水循环回用率不能低于50%。因此,电镀园区的水循环回用率也应达到50%。
电镀废气含有各类酸雾,氰化物,生产车间只要将风机换大,通过加大风量就可以直接稀释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浓度。GB21900-2008 4.2.4很早就有设定基准风量,但是实际电镀企业在环境检查中从来不有必要进行折算,导致能够最终靠大风量稀释排放。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4.2.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此外,4.2.4 对现有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进行了规定;因此,采纳该意见,在实施方案任务(三)强化废气收集治理部分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满足GB21900-2008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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