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1
发表时间: 2024-06-20 21:37:11 | 作者: 乐鱼手机登录网站
根据《江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安生字〔2022〕4号)要求,参照《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我局研究制定了《江门市应急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安生字〔2022〕4号)的部署要求, 切实加强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危化品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促进安全风险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部署阶段(2022年3月上旬前)。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以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照集中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逐项明确工作任务涉及的范围,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并且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和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排查整治(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以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对照集中治理工作任务要求,建立问题和措施“两个清单”,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快速推进实施,坚持每月一调度、每季度一总结,坚持边查边改,确保集中治理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总结验收(2023年1月)。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以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全面评估各项任务完成进度和成效, 填写《危化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清单》,并形成集中治理工作报告,于 2023年1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1. 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重大问题,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供相关建议。(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参照建立,2022年12月底前)
2. 修订印发《江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明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职责。(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参照制定,2022年6月底前)
3. 强化督导通报和巡查考核,按时间节点完成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意见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度重点任务。(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6月底前)
4. 全面落实《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明确落实到市、县责任人,制定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市局综合协调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5. 研究出台具体措施,建立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以及化工园区的专业监督管理执法和技术检查力量,珠西新材料集聚区、江门市(鹤山)精细化工产业园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6名专业监督管理人员。(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牵头,新会区、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6. 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和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的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严控高风险项目通过产业转移落户。(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牵头,持续推进)
7. 开展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整治,实施石油储备库等大型油气储存基地“一库一策”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护间距不足等重大隐患清零,实现问题隐患闭环整改。督促大型油气储存基地配齐应用气体检测、视频监控、紧急切断、雷电预警“四个系统”。(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6月底前)
8.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全部达到中、低风险等级;并督促其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油气库(港口经营企业除外)配齐应用气体检测、视频监控、紧急切断系统。(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9. 防控高危细致划分领域安全风险,对涉及过氧化、氟化等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和涉及反应热风险的精细化工企业安全整治提升情况做“回头看”。(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6月底前)
10.落实国家分领域安全风险管控标准,组织并且开展涉及苯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等生产使用,涉及液态烃、硝化棉等储存装卸,涉及重氮化、氯化等重点工艺的安全专项治理。(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9月底前)
11. 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排查全市老旧装置情况,对排查处理的老旧装置综合大型装置、高危装置、服役年限等因素,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督促建立“一装置一策”方案,牵头会同工业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类实施淘汰退出、改造提升、严格管控等整治措施。(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9月底前)
12.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装置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技术保障体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执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等高风险设备材料法定检测与企业检测实际相适应的具体规范。(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9月底前)
13.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老旧消防设施改造整治。(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9月底前)
14. 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对化工园区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建立完整行业监督管理、协同执法、统筹指挥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配备满足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检查人员、统筹指挥和应急救援人员。(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指导,新会区、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15. 依职责推动各地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监管职责,健全实施“一线三排”“四令三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指导,新会区、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6.健全完善化工园区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推动安全监控和应急指挥中心、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消防设施(特勤站)等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指导,新会区、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7.并落实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和入园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指导,新会区、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18. 实行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加强园区治安反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管控,强化园区应急能力建设,落实“一园一案”整治提升方案,确保2022年底前化工园区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指导,新会区、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19.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园区封闭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汇聚企业关键安全技术参数实时监测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数据、重点场所监测报警数据,实现对园区内企业、 重点场所、 重大危险源、 基础设施实时监控、动态监测、自动预警和可视化管理。(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指导,新会区、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20. 协调配合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防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开展管道占压、交叉穿跨越等隐患整治“回头看” ,完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监测预警管控措施,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水平。(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0月底前)
21. 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快速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自有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区域、场所建设。(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9月底前)
22. 配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合执法检查, 深化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深入排查化解事故多发路段时段、敏感脆弱地区、港口企业储罐区等重大风险。(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9月底前)
23. 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多部门监管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覆盖危险废弃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9月底前)
24. 深化运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企业联合监督管理机制(试行)》,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充分的发挥联合监管优势,合力推动大型油气库、重点石化企业等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25. 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深入推动重大危险源企业督导检查,落实线上线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常态化的安全管控制度体系。(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26. 按照省的部署,推进基于信息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市局危化监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分别按职责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27. 持续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推行“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分级分类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高危工艺企业、化工园区等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市局危化监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分别按职责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0月底前)
28. 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三类重点人员的轮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29. 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建设,通过考试招录、聘用雇员等多种形式扩充危化品专业监督管理力量。强化在岗在职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危化品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市局机关党委(人事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9月底前)
30. 依职责配合教育部门推动化工安全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12月底前)
31.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应用,认真开展分级巡查和企业抽查,及时处置反馈系统预警信息,持续提升监测预警数据质量,认真落实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压实企业风险预警防控主体责任。(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9月底前)
32.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依职责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动态监测预警常态化机制,实现部、省、市、县、园区与企业上下贯通、联网管控,推动跨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9月底前)
33. 按照省的部署,配合做好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与化学品登记系统深层次地融合的应用工作,并督促指导企业应用端使用。(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34. 采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和化工生产、医药制造企业基础信息,配合建设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底层数据库,实现企业统一登陆使用,统一风险监测预警闭环管理,统一生成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二维码,全面施行“一企一品一码”管理。(市局危化监管科牵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2022年6月底前)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局有关责任科室要迅速统一思想, 深刻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集中治理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要听取一次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发现的明显问题,确保集中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扎实开展。
(二)强化任务措施。各县(市、区)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局有关责任科室要根据本通知的时间进度、治理内容、工作措施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照省、市两办意见《实施方案》和安全整治三年行动中 2022 年度重点任务,明晰时间表、路线图、任务清单、保障措施,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攻坚克难,严格把关,确保工作逐项落实到位。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县(市、区)市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发挥本级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或危化品安全专责小组等的作用,切实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责任,积极协调督促有关工作任务落地生根。集中治理过程中若遇到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可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本地区集中治理工作进展的督导检查,建立每月调度、每季度总结的工作机制,定期研判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治理任务完成后对每项任务进行治理效果评估,确保集中治理取得实效。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巡查调度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并适时进行专项督导,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通报、警示提醒和工作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