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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4号)要求,结合全市危化品运输行业实际,专门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深刻吸取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巩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成果,持续深化综合治理,不断提高治理水平。根据《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道路交通运输等2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安专治〔2019〕8号)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常交安〔2019〕12号)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的内容,严格落实市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常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部门任务清单》,突出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及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等重点领域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明晰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治理工作,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全面摸清行业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有效管控行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和作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全链条安全监管,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和事故隐患。完善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督促危化品运输、存储及作业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遏制交通运输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的目标。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从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20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工作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9月底)。各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底)。各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定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报局安委办,由局安委办汇总后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1.深入排查评估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全面排查评估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危险化学品码头仓储企业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形成各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局综运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排查评估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评估交通工程建设影响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风险隐患,消除施工给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带来的风险隐患。(局规计处、局公路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公路中心、港航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硝酸铵、硝化棉、等高危化学品装卸作业、储存、运输全过程管控。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结合化工行业整治,化工企业或化工园区关停后,对应的港口码头及储罐一并关停,撤销岸线许可和经营许可,对具有低闪点、污染危害性严重的危化品,控制水路运输和港口作业总量。(局综运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突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许可、运输工具管理、相关人员资格认定管理,严禁挂靠经营。加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港区风险管控。建立港口危化品常压储罐强制检测机制;督促港口危化品码头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附证所确定的危险货物品种进行作业;对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未按要求申报或者瞒报、谎报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无资质或经营资质失效、不全、超范围非法违规从事经营、一年以上未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一律取消作业许可。按照《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规范》要求,加大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超尺度靠泊船舶、港口重大危险源、港口危化品储罐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港口码头单位和船舶严格落实船岸界面检查制度,杜绝违规操作。督促危险货物货主(码头)落实高质量选船机制,严格执行选船检查标准,淘汰低标准船舶。加大危险化学品船舶,尤其是小型危险化学品船舶非法洗舱、非法处置货物残余物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禁止600总吨及以下化学品船舶夜航,2020年底前禁止所有单壳化学品船舶和油船在常州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严厉打击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局综运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实施精准执法。联合公安、应急等部门,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联网联控系统和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情况的检查考核,严重报警信息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的,予以联合通报、处罚。严格执行危货电子运单管理制度。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全面使用电子运单。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挂靠经营行为和不按要求制作、不携带“电子运单”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利用“重点营运车辆日常行为监管系统”和“主动安全防控系统”等监管平台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精准性监管。(局综运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与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标准相衔接;参与协调解决公路、水路、铁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负责涉及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的路(航)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矛盾协调处理。配合市相关部门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风险隐患辨识、评估、管控工作。(局规计处、局公路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公路中心、港航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综合执法体系,强化依法行政。加强专业监管力量建设,健全市、区两级执法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加大事前执法力度,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法规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联合监管,完善运输企业分级监管机制。升级完善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报备系统,并逐步实现与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结合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数据,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定期公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完善运输企业分级监管机制。融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安全管理人员及制度、车辆卫星定位及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报警、运输违章、交通违法等动态和静态数据,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监管机制及应用研究,将分级考核结果与交通运政业务办理进行挂钩,采取有效措施倒逼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综运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高行业准入门槛。2020年底前,暂停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周期不得高于4万公里或3个月(配置免维护桥的车辆仍然按照部颁推荐标准执行);开展清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专项行动,根据省安委会下发的挂靠认定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挂靠车辆的清理整顿,对未按要求清理挂靠车辆的,一律停业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撤销挂靠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件;严厉打击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违法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严格控制沿江、内河港口危化品新、扩建设项目的审批(涉及能源布局需求(LNG、油品)以及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配套项目除外),未分类散装液体货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评估,确定运输、装卸条件,不满足条件的不予办理船舶和港口作业申报审批。(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综运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港口装卸储存场所和外部的距离必须满足设计建造时的《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对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港口企业,要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到位。督促企业对新建、改建港口危化品储罐要采用最新标准规范进行设计,LPG低温储罐要采用双防罐或全防罐。(局港航处负责)
11.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建立企业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局安监处、局综运处、局城客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执业能力。严格主要负责人资质和能力考核,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由实际控制人担任,在开展日常行业监管执法和综合治理工作中,发现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督促港口危险品储存企业和装卸企业配备至少1名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15%并逐步提高。(局综运处、局城客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涉及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种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不达标的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涉及甲A、甲B类危险货物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不达标的取消经营许可,对已达标的,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不能保持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的,一律暂停经营。(局综运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或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局综运处、局城客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危险废物排查整治。配合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整治企业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排查汽车维修、零部件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规范安全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核实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的规定,应核实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告知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运输船舶和车辆开展常态化检查,在跨省、市界的重点航道、重点收费站设立综合检查站,对船闸、码头和收费站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严控危险废物非法转运。(局科信处、局综运处、局城客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局科信处、局综运处、局城客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管。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联网联控系统和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情况的联合检查考核,对车辆硬件终端和软件平台不满足技术标准的,未按规范要求入网或传输数据的,严重报警信息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的,予以联合通报、处罚。进一步推进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落实,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通过“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制作电子运单,危险货物装货人要严格比对本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填报的电子运单,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按照上限进行处罚。同时,积极配合省厅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信息平台研究,逐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局综运处、科信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督促企业对从事可燃液体、液化烃作业的装车平台必须在2020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流量监测装置(定量装车系统),对未按要求安装的装车平台,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一律取消作业许可。督促港口危化品码头企业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的基础数据,并与属地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到2020年底前,化工园(集中)区内港口码头企业安全、环保等监控信息全部接入园区信息管理平台,行业内重大危险源在线%。对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VITS、AIS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禁止进入我市内河(长江除外)通航水域航行。(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修订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港口等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督导企业开展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实操演练和模拟推演。(局安监处、局综运处、局港航处、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局成立由沈小勇局长任组长,黄开军专职委员任副组长,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委办,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地实施方案请于2020年5月18日前报送至局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分别于2020年7月25日前向局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12月10日前上报书面总结。局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和相关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并将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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